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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四大区别

更新时间:2016/10/14 11:37:41 浏览次数:2906

    广州保安公司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为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和管理机关,其与保安服务公司的关系自然是极为密切的。首先它们之间存在一个行政管理关系,其次,从业务活动看,对象都是社会安全问题,那么是否能够就此认定保安服务公司就是公安机关的下属单位或三产呢?应当明确的是,保安服务公司并不是公安机关谋求经济利益的代表,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

保安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四大区别

    1、二者属于不同的法人类型

    保安服务公司属于私法人,公安机关属于公法人。保安服务公司基本上还是受私法调整,另外,拥有行政权力是公法人所具备的重要特征。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属于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不享有执法部门的行政权力。由此可见,保安服务公司从法人类型上与公安机关分属不同的法人。

    2、性质不同

    保安服务公司是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属于企业性质,它的行为依据的是和客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保安合同。而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政府治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刑事执法力量。它所行使的是国家所赋予的行政权力,且对其被赋予的行为有作为的义务,行为本身也含有强制性。

    3、职责权限不同

    保安服务公司享有的权力来源,基本是源于普通公民所拥有的法定权力。如扭送权,正当防卫的权利。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定,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惩治犯罪的重要任务。

    它代表国家行使治安管理权,相应的公安机关拥有大量的强制性管理权力。在职责范围上,保安服务公司主要是以预防为主,其职责所体现的权利义务,也不是广泛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而是以不同的保安合同来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公安机关则有打防的双重职能,其权利义务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而且它的权利义务在范围上有统一性。

    4、实现工作目标的方式、方法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保安合同以提供劳务和咨询、技术等服务为主,或以客户提出的特殊服务为主,并且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它通过对客户的安全服务,加强社会整体的防范能力来实现其工作目标。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运用警察这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通过与群众相结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等手段,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措施来实现对整个社会安全的全面渗入,打击犯罪违法活动,加强对社会各部分的检查监督和处罚,来达到其服务目的。

保安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四大区别

    此外在管理方式、服务原则和人事制度方面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也有着不同。总之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是合作、监督的关系。它们之间不存在垂直的直接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公安机关对其领导,主要地通过行政指导来实现的,它们之间的行政关系是外部行政关系,而非内部行政关系。